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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骏观点|征收拆迁案件中的私益与公益的理解—李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1

本文作者:北京华骏律师事务所 李凯律师


在最近办理案件过程中,看到这样一份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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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这一争议,适用的是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方便管理、有利于团结出发原则,可以简单理解为原告要牺牲个人的私益,以保护更大的利益。

 

由此,让我想到了我们办理的大量征地拆迁案件中,大部分为“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和房屋。事实上,对于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的社会化义务,大部分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为什么还会存在大量的争议?


编者认为:


1、对于“公共利益”中涉及到具体的内容,部分戴着“公共利益”的面具,实质是进行商业开发或者其他有利于某一主体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牺牲个人利益的主体产生不满情绪,公民在法律上只承担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消极义务,并不负有促进他人福祉的积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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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编者办理的大量行政案件中,普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没有受到比例原则的约束,而是任意为之,使得个人权利受到公权力不合理的侵害。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明明有对当事人造成损害最小的解决办法,行政机关却一意孤行,选择损害最大的行为。


(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适当性要求强制牺牲他人法益须有助于保护价值更高的法益;必要性要求若有多种手段能够同等有效地保护价值更高的法益,则应当从中选择给牺牲人法益造成损害最小的那一种;均衡性要求目的和手段之间必须相称,所保护法益的价值必须显著高于被牺牲的法益的价值。)

 

3、牺牲私益应当给与牺牲者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编者认为应当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全额填补牺牲人的全部损失,只有填补了牺牲者的全部损失,方能恢复被强制牺牲破坏的法益平衡状态。具体到行政案件中,对于被征收人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应当全额填补被征收人的全部损失,但是现实中却是行政机关给与的安置补偿远远不足以维持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更为严重的“越拆越穷”。


只有解决以上几方面问题,征收拆迁中的大部分争议才能得到有化解。

 


对每一份委托一视同仁,对每一个案件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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